盲光社在反對同志平權中,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指平權法案會對反同性戀的宗教徒的信仰自由造成侵犯,而以後童話故事要講「王子和王子結婚」,聖經中反同志的條文要刪除。本文旨在以學術的角度來剖析這個問題,結果發現,盲光社的理據有嚴重的概念混淆,現予以駁斥。
談宗教自由,我們要問兩個問題:宗教自由是絕對不可受干涉嗎?還是,有某些情況,宗教自由會和人的權利造成抵觸?說到自由,不得不提當代哲學家柏林所言的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積極自由,是指人要作自己的主宰,關心的是「我能做甚麼?」,即是「去做XX的自由」。消極自由,是人不受外界的影響,關心的是「社會干涉我多少」,即是「免於XX限制的自由」。
說到這裡,我們就會明白,盲光社將宗教自由歸於為「消極自由」,所以認為平權法案會限制反同性戀的自由。筆走至此,我們可以問的是,宗教自由是否真的是消極自由?這是,我們會發現一個理論上的困難。
不受人強迫信仰甚麼,自然是消極自由。但我們不能忽視,宗教包含一套要求信徒遵守的價值觀,是塑造人性的東西,這關涉人如何指導自己的行為,作自己主宰,甚至要將此價值推己及人,讓其他人服從。在這點而言,宗教就是一個積極自由。積極自由的主張不僅關心人如何主宰自己,亦關心社會上這個價值如何推展。
柏林認為,積極自由和理性主義有一定關係,理性主義相信自由和理性是相輔相成,但是如果一個人不能理性生活,社會上有理性的人自然有責任「強迫」這些人回歸理性生活,以免他陷入劣質的自由選擇中。極端來說,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暴政,某程度上就是相信積極自由的表表者,以專政去「解放」群眾。柏林認為,這個層面的積極自由要予以限制。
這和盲光社有何關係?
盲光社一向將宗教自由視為消極自由,故此覺得平權條例是侵犯宗教自由,但是正如上文所言,宗教也影響人如何主宰自己,塑造這個社會的價值觀,所以也是一種積極自由。
問題就在這裡。之前說到,積極自由是有責任強迫所謂「陷入」劣質自由的人回歸理性生活(或曰好的生活)。大多宗教都堅信自己的一套就是好的生活,不僅要求教徒信守自己一套,也要求社會依靠他們的價值觀,結果,反而會侵犯到一些價值觀與這些宗教相左的小眾的消極自由。而柏林認為,這種消極自由就要予以捍衛。
故此,盲光社所言的平權法案侵犯宗教自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個法案的目的沒有限制反同性戀教徒的思想,只是約束宗教的積極自由所帶來,類同上世紀共產主義的暴力。盲光社對同性戀發動不同形式的壓迫,正正是因為太相信自己的一套而濫用了積極自由。
極端地舉一個例子,如果,我成立一個男權教,教義就是主張女人要和男人盲婚啞嫁,不然就要處死。如果政府因而禁制我殺死違背教義的女教徒,我可不可以像盲光社般以政府侵犯我們的宗教自由而要求豁免?(事實上香港有些極端的回教徒曾這樣作)很明顯不行。可見,宗教自由只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如果它違背了道德,也不能夠保持下去。
而且盲光社也不必太擔心立法後聖經經文要被刪。大部分國家都有宗教自由法案,也沒有要求基督教刪減舊約中訓示信徒要殺死異教徒(還要是大量!)的經文。日後同性戀的問題,也該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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