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哲學家柏林提出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是聞名學界的,但是柏林似乎重視消極自由而貶低積極自由的價值。本篇短文主要提出我對柏林這個立場的疑惑,並主張重視積極自由或可解放人類的自由。
柏林重消極自由而輕積極自由是有其道理,他擔心積極自由會損害消極自由。因為如果一個團體太過重視發揮自己所長,會損害到其他人不受打擾的自由(消極自由),就像盲光社之於同性戀。但是這裡有一個盲點,先看一個事例再述。
和同學做功課時,她們訪問過一些少數族裔的女性。她們大部份都篤信伊斯蘭教,這意味了她們的女權意識不太強。儘管香港的環境讓她們變得比較願意爭取獨立地位,但其中一個卻覺得女生必須趁年輕時結婚,而且男主外、女主內。我搜集資料時看過一個極端的案例,一別女伊斯蘭教徒因為力行自由戀愛,險被族人綁架回鄉執行死刑,這竟然在嚮往自由價值的香港發生!
這暗暗凸顯了消極自由的漏洞。柏林預設了一個人必定理性地追求自己的人生意義,但這又誰能保證?如果,這個人活在一個封閉的價值或信念體系中,他又如何看到生命的其他可能性?如何有足夠的知識之下運用理性去作人生決定?例如不少女權分子爭取非洲國家廢除割女性陰蒂的野蠻習俗,但不少未受啟蒙(見不到人生其他可能性)的非洲女性堅決擁護這個既危險又野蠻的習俗,認為這是神聖不可侵犯!可見,單重視消極自由,反而會被某些持封閉價值的群體用來做借口,去捍衛他的「自由」以虐待他們的追隨者。(又或者如共匪國稱生存權、有中國特色的人權等。)
這裡,有必要講積極自由。我不想說人權是積極自由的基礎,因為人權是一個發展中的概念,但是,如果將人權定義為「儘量擴張人的可能性」,我就會用這個意義來作為積極自由的基礎。
強調積極自由,即作為人是做自己的主宰,就是去運用自己的理性和感性,去審視周遭的社會規訓,然後在不自毀的前提下去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一些蓄意去局限人的正面可能性的社會風俗或宗教或傳統或價值,都應掃進歷史的垃圾筒中。我認為在這個意義下,宗教仍然可以存在,但前提他們的制度儀文不能蓄意限制人的重要意義之下的可能性。
而當人去發展自身的可能性,不應侵犯到別人的自由,如果兩者有衝突,就用民主程序和協商去解決。但是當個人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大眾的時候,政府和民主也不應干涉。
當然,這樣的論斷不是價值中立的,當中預定了理性的重要,和肯定只要擴展人的視野,給人有選擇的可能,人就能開展他們的人生,我目前想不到更好的論述,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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